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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罪犯徐昌明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15 15:11:43 打印 字号: | |

罪犯徐昌明,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6312020510,小学文化,江苏省扬中市人,无业,住扬中市新坝镇新宁村682号。

2022年11月8日, 本院作出(2022)苏118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徐昌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现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徐昌明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徐昌明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将罪犯徐昌明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凡对该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王法官,联系电话0511-88286899。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