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0日,扬中法院新坝法庭立案受理了一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并于当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刘某。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我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刘某称,被申请人赵某与其系婆媳关系,2022年5月以来,赵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当面辱骂等方式,对刘某及刘某父母进行长期的言语刺激,给刘某的人身安全和精神造成极大危险及创伤,致使刘某每日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之中,刘某为此多次报警。刘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现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受理该申请后,当即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立即通知申请人刘某和被申请人赵某到庭说明情况。法庭根据对双方谈话了解的情况,并结合申请人刘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赵某与刘某系婆媳关系,二人因性格脾气不和及家庭琐事等因素影响,关系不睦,近段时期来,赵某因不满刘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多次向刘某发送具有侮辱、威胁内容的短信,赵某对刘某的上述精神侵害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刘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除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赵某外,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当地居委会一并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外,根据扬中法院新坝法庭与三茅街道妇联签订的《关于建立妇儿维权新型联动工作机制的备忘录》的有关协定精神,扬中法院新坝法庭还向三茅街道妇联送达了该案法律文书,请该会对该案当事人予以关注。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即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侵害身体行为,也包括以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家庭暴力,都被法律所禁止,被社会所不容。“希望,被家暴者敢于对家暴行为说’不’,不要选择一味沉默;希望,被家暴者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走出生活的阴影;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让家暴远离每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