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下午,扬中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件,因被告为聋哑人,为充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有效沟通,我院依法为其聘请手语老师到庭进行翻译,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审理。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途中未让右方驶来的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优先通行,陈某驾驶车辆侧翻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承办法官常红给王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得知她为聋哑人,懂手语。为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庭审前,特意联系扬中市特殊教育中心的手语老师到庭翻译。庭审中,承办法官放缓庭审节奏,耐心询问案情。手语老师将当事人表达的意思及时准确地反馈给了法庭,各方诉讼参与人沟通顺畅,法庭调查及辩论环节规范、有序地进行。
依法保障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让其无障碍地参加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承办法官常红表示,本案王某虽是聋哑人,但聋哑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并未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要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扬中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审执工作中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把群众满意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