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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罪犯蔡连祥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7-26 10:19:01 打印 字号: | |

罪犯蔡连祥,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7601073533,初中文化,江苏省扬中市人,无业,住扬中市油坊镇太平村835号。

2020年12月31日,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蔡连祥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7月5日,本院(2021)苏1182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蔡连祥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现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蔡连祥以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2021年5月7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法鉴审字第5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蔡连祥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宜收监执行。因全省法院在进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中均遵循最高法院及省法院相关规定,工作流程和审核标准一致,本案对罪犯蔡连祥的组织诊断可继续适用(2021)苏12法鉴审字第51号组织诊断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拟决定将罪犯蔡连祥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凡对该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王法官,联系电话0511-88286899。

 

 

年七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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