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及各项审判纪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一般规定
1.院长、庭长和其他法官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监督管理、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规范的要求履职尽责。
2.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业务指导、队伍管理、工作管理职责。
3.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判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审核批准程序事项、保证审判质量效率、执行审判工作纪律和排除不当干扰等。
4.院长、庭长、其他法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5.根据监督管理权限,院长、庭长应当分层、逐级履行相关职责。
6.依照审判监督管理规定,应当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或者程序审批事项,应当先经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审核。
7.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授权或者委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院长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庭长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8.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庭长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副庭长在本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9.院长、庭长既可以就单个事项进行一次性授权或者委托,也可以就某一类事项作出概括性授权或者委托。受权或者受托人应当定期向授权或者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一事一报。
10.院长、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在电子办案平台上公开进行,或者在诉讼卷宗中留存意见,做到全程留痕。
11.院长、庭长、其他法官有违法审判、违法监督管理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权责
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院长工作,根据院长授权委托和工作需要,监督分管部门审判工作。
1.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各项审判工作,监督案件办理工作,审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依照有关规定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以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3.组织研究审判工作中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审批随机分案规则、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案件质效考评规则。
5.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指定分案,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指定合议庭审判长。
6.根据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决定变更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
7.依法决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8.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9.要求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意见进行复议。
10.审核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案件的裁判文书。
11.根据审判监督管理规定,签发应当由院长审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2.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处理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审判工作事项。
13.召集审判委员会,主持全体会议。
14.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
15.签发搜查令、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公告。
16.审批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申请。
17.审批采取、变更、解除保全措施,先予执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等重大程序性事项。
18.审批提前解除拘留的申请。
19.决定解除采取不当的拘留措施。
20.审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1.审批重新计算、扣除、延长、中止审限的申请。
22.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23.其他必要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庭长、副庭长权责
庭长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监督部门审判工作。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根据庭长授权委托和工作需要,协助监督本部门审判工作。
1.从宏观上指导本部门审判工作,监督案件办理工作,审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研究确定各合议庭、审判团队以及其他审判人员的职责分工。
3.根据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决定提出分案建议。
4.确认随机分案结果或者根据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办案系统全程留痕。
5.指定合议庭审判长。
6.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7.决定变更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法官,并在办案系统中注明具体理由。
8.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9.审核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案件的裁判文书。
10.要求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意见进行复议。
11.要求合议庭进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
12.监督合议庭根据法官会议讨论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
13.监督合议庭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14.监督案件送达、归档等工作。
15.根据权限签发法律文书,审批重大程序性事项。
16.审批卷宗管理工作事项。
17.审批法官对案件评查差错的申辩。
18.主持本部门案件评查。
19.定期对本部门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
20.召集并主持法官会议讨论案件。
21.建议院长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2.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23.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四、合议庭法官权责
(一)审判长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依法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3.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4.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5.指挥值庭司法警察依法履责。
6.主持合议庭评议或者复议。
7.提请庭长召集法官会议讨论案件。
8.提请庭长层报院长召集审判委员会会议。
9.组织合议庭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10.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提请庭长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11.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12.复核并签署裁判文书。
13.督促承办法官及时办理送达、卷宗归档以及其他相关结案工作。
14.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二)承办法官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提炼案件争议焦点,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5.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7.建议审判长提请院庭长监督,或者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8.制作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制作审理报告。
9.就案件审理相关情况询问当事人。
10.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
11.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12.审核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13.签署裁判文书。
14.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15.及时办理送达、卷宗归档及其他相关结案工作。
16.就案件评查差错提出申辩。
17.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8.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三)合议庭其他成员
1.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
2.参与案件评议并发表意见。
3.参加法官会议。
4.监督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开展审判辅助工作。
5.复核并签署裁判文书。
6.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7.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8.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五、独任法官权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事项依法进行处理。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审查。
4.提炼案件争议焦点,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5.主持庭审、调解等工作。
6.提请院庭长监督,或者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7.就案件审理相关情况询问当事人。
8.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
9.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10.审核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11.签署裁判文书。
12.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13.及时办理送达、卷宗归档及其他相关结案工作。
14.就案件评查差错提出申辩。
15.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6.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六、违法审判和违法监督管理行为
法官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严格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1.与当事人、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输送。
2.与律师、当事人、请托人进行利益勾连,或者与法学研究人员、离职法官等中间人斡旋、充当诉讼掮客。
3.违规请托、打探、过问或者干预、插手他人办理的案件。
4.未及时制止亲友从事“隐形诉讼中介”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幕后代理、操纵诉讼案件,以及制止无效后未及时向组织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5.违反任职回避规定不主动报告或者通过“假离婚”等方式逃避监督管理。
6.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操控案件,或者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7.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8.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
9.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
10.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1.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2.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送达、卷宗归档及其他相关结案工作。
1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以及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4.对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
15.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全程留痕。
16.监督管理未通过办案平台或者规定的途径进行。
1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8.其他违法审判、违法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纪律规定的行为。
七、附则
1.本清单所称“院长”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包括庭长、副庭长。
2.执行局负责人按照本清单关于庭长的规定履行职责。
3.本清单适用于本院全体员额法官。
4.本清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