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快审速裁——新坝法庭审结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发布时间:2020-09-29 15:45:58 打印 字号: | |

2020年9月25日下午,新坝法庭受理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人孙某某称,其与被申请人赵某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赵某某动辄就对孙某某打骂。2020年9月17日,赵某某再次殴打了孙某某,孙某某认为赵某某的言行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及威胁,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人第一时间通知孙某某到庭说明情况,因赵某某系文盲且并无移动通信工具,承办人又赶至赵某某家中实际了解情况,但赵某某并不在家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承办人随即又赶至赵某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与该居委会妇女主任兼调解主任以及赵某某所在居民小组组长交谈,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并就共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出了相关建议。

经查明,孙某某和赵某某婚后感情不睦,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目前二人在同一所住宅内分层居住,赵某某有一定程度的精神缺陷,比较容易受刺激。孙某某陈述其经常遭受赵某某的言语威胁,赵某某还曾对其动手,但孙某某除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外,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能证明赵某某对孙某某实施过家庭暴力,但鉴于孙某某和赵某某目前处于矛盾期,对立情绪较为严重,孙某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孙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对申请人孙某某实施经常性谩骂、恐吓以及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依据该规定,本院将该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并送达给了孙某某和赵某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以及公安机关,并就如何协助执行提出了相关建议。

                                                        


 
责任编辑: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