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我院对钱某金等人恶势力团伙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涉及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四个罪名,分别对5名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七万至三万不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扫黑办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40余人旁听了此次案件的庭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于德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殷晗在法院视频会议室观看庭审直播。
上午9时,案件正式开庭审理。我院依法组成3人合议庭,由院长朱晓军担任审判长。我院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庭审前在审判区与旁听区之间设置隔离板,法警大队全员接受核酸检测,5名被告人在全面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出庭受审,诉讼参与人员、旁听人员全程佩戴口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钱某金、李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扬中市八桥镇等地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2017年,被告人钱某金、李某分别以实借5万元需出具10万元借条的形式,借款给被害人耿先生、唐先生,后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通过非法拘禁、殴打逼债等方式非法获利,实施“套路贷”诈骗。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钱某金等人在八桥镇不同地点随意殴打多名被害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施某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钱款12.87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金、李某为恶势力的纠集者,王某龙、施某余、施某中为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根据5名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罪行轻重、认罪认罚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院始终对黑恶势力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重拳出击、依法严惩,有力地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为扬中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