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原告某装潢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扬中法院,要求被告陈某给付装潢材料款21300元及利息。立案庭工作人员了解纠纷缘由后,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将案件引导至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解决。考虑到案情事实清楚,涉案金额不大,为节约诉讼成本,人民调解员朱沪生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决定利用“江苏微解纷”平台进行诉前调解。
11日上午,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江苏微解纷”登录平台,与人民调解员建立起视频连线,三方如同面对面一样参与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沟通和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线签字确认,此案在诉前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