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蒋远,湖南人,韩娟,扬中人。2015年8月,蒋远和韩娟相识并恋爱,数月后,两人分手,2016年初,韩娟找到蒋远称自己怀了蒋远的孩子,并于当年6月,在蒋远家乡生下女儿蒋小朵,小朵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父亲为“蒋远”。小朵满月后,蒋远和韩娟分手,小朵以蒋远女儿的身份一直跟随蒋远生活并由蒋远抚养至今,韩娟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
2018年8月,小朵发热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白血病。这期间,为确认自己与小朵的亲子关系以便办理小朵的户籍和医保,蒋远委托了某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与小朵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了鉴定,然而,鉴定意见却给了蒋远沉痛一击——“排除蒋远为小朵的生物学父亲”。2018年9月底,小朵一期治疗完毕,蒋远带小朵到韩娟家协商此事,但是韩娟拒不会见,蒋远只得将小朵带回。2018年11月,蒋远一纸诉状将韩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小朵的监护权由蒋远变更为韩娟并索赔抚养费10万元、医药费1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庭上,韩娟称自己是在蒋远坚决要孩子的情况下才生了小朵,自己愿意承担15000元抚养费用和一半医疗费用,但小朵自满月一直跟随蒋远生活、治病,改变小孩生活环境不利于小孩成长,故其不同意变更小朵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
本案中,一方面,蒋远并非小朵的生父,也没有与小朵建立养父女关系,对小朵本就不享有监护权,因此,蒋远要求变更监护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在生父不明的情况下,韩娟作为小朵的生母,本身即为小朵的监护人,依法应当对小朵履行监护职责并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另一方面,蒋远、韩娟并未结婚,小朵为韩娟的非婚生女,但蒋远以小朵父亲身份抚养小朵至今,为保障蒋远、韩娟以及小朵各自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身份纠纷,法院在本案判决中确认蒋远和小朵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韩娟与他人生育了小朵,并对蒋远隐瞒真实情况,蒋远受韩娟欺骗抚养小朵至今,韩娟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和公序良俗原则,严重侵犯了蒋远的合法权益,并给蒋远造成了一定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应当向蒋远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蒋远诉请的赔偿金额,综合全案案情,扬中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韩娟赔偿蒋远抚养费42000元(截止2019年5月份)、医药费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合计172000元。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蒋远和韩娟虽非夫妻关系,但可按照该规定确定赔偿范围:1.小朵并非蒋远亲生女,蒋远对小朵并无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蒋远抚养小朵期间支付的全部抚养费用和医疗费用均应由韩娟承担,即物质损害赔偿;2.韩娟的不道德行为侵害了蒋运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伤害了蒋远的情感,给蒋远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向蒋远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