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8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持C1证驾驶苏L小型轿车,沿扬中市扬子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正广路路口时,观察疏忽,与此时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经过该路口的被害人陆某相撞。2018年9月8日,被害人陆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悉: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陆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在保险公司足额赔偿的基础上,自愿补偿人民币38万元。被害人陆某的近亲属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据被告人周某交代,案发当天,周某准备前往扬中市某菜市场买菜,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子中路与正广路无信号灯交叉口时,同车道正前方一辆黑色轿车准备左转弯,周某便右打方向盘绕过黑色轿车进入相邻的慢车道,随即左打方向盘欲返回原来车道。此时,周某感到阳光刺眼,等反应过来已经晚了。“感到撞到了什么东西,后来看到一个老人躺在自己车子的右前方大概1米的位置。当时就懵了,我拨打了110和120电话,配合交警处置现场”,周某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陆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在保险公司足额赔偿的基础上,自愿补偿人民币38万元,被害人陆某的近亲属表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