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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十二项措施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19-01-24 15:5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出台《关于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工作意见》,从五个方面采取十二项措施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扬中、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该《意见》内容是: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

2.加强民商事和行政审判工作,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一是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诉讼权利。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完善民营企业导诉服务机制,做好诉前风险提示和诉讼指导;畅通民营企业诉讼绿色通道,对困难企业依法缓减免诉讼费。二是把握民商事审判的理念和原则。坚持谦抑、审慎、善意司法理念,坚持保护产权、契约自由、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诚实守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六大原则”,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三是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尊重和保护民营企业意思自治,依法准确认定合同性质和效力;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甄别纠正力度,制裁恶意诉讼破坏民营企业信誉行为;深化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四是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金融案件。严格规制金融机构变相抬高实际利率预扣租金保证金等行为,依法否定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行为的效力;积极开展民间借贷涉套路贷专项整治活动,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环境。五是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的破产案件。建立企业价值识别机制,对于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机;对于确不具备再生价值的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僵尸企业”;完善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机制,推进“府院联动”,推动“执转破”衔接。

3.强化刑事审判工作,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严格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入罪标准。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格规范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二是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犯罪。坚决打击哄抢、盗窃、破坏或故意毁坏民营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等侵财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私有产权、勾结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等严重犯罪。

4.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一是依法维护和实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加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执行强制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干预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及时有效维护和实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二是慎用强制措施减轻对民营企业影响。依法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民营企业,依法慎用财产保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尽量避免执行不当加重企业经营困难。

5.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大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宣传力度。一是开展调查研究延伸司法服务。深入走访民营企业,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展难题和司法需求,回应企业关切,有针对性地采取司法应对措施。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自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总结和提炼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经验和特色亮点,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送信息。

责任编辑:扬中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