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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持“黑科技”出入浴场盗窃他人柜中钱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12-26 10:10:0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王明(化名,男,1988年12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

2018年1月至8月,被告人王明单独或分别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江苏扬中、扬州、泰州、无锡等地浴室、网吧,采取技术开锁、佯装应聘等手段进行盗窃共计13次,窃得现金、手表等财物合计人民币114021元。其在扬中某浴室盗窃作案时,被当场查获。

据被告人王明交代:被告人王明系血友病患者,其发现浴室更衣室的衣柜门锁安装大多是感应电子锁,且更衣区并没有监控覆盖。被告人王明便打起了歪脑筋,从网上购买了一个“超级智能卡钥匙机”和许多空白的门禁卡,将浴室配发的手牌钥匙通过“超级智能卡钥匙机”进行复制,多次洗浴之后便有该浴室多个浴室柜的电子钥匙。被告人王明将复制好的电子钥匙进行编码,并根据浴室的档次、有利于作案的程度等进行分类标明“优良差”,进而用复制的钥匙堂而皇之的打开别人的浴室柜进行盗窃。另外,被告人王明还利用洋装应聘营业员的方式进行盗窃店主的营业款。“我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以后再也不干了”,被告人王明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江苏盗窃数额巨大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行为。

被告人王明利用浴室柜电子钥匙容易复制的缺陷,流窜于各个地方的浴场进行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综合王明患有血友病,治疗费用负担重,且具有坦白等情节,作出如上判罚是适当的。(王辉)

 

责任编辑:扬中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