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案件与法
老人拆墙时意外身亡巨额赔偿款由谁主张?
  发布时间:2018-11-27 15:47:00 打印 字号: | |

孙老汉生于1949年,生前无亲生子女,自1995年起,孙老汉开始同贺小芳(1961年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二人一直未领取结婚证,贺小芳的儿子张铭时年11岁,自1995年起跟随母亲同孙老汉一起生活,二十多年来,孙老汉所在的村庄普遍认可贺小芳是孙老汉的妻子,张铭是孙老汉的儿子,孙老汉死亡时在世的亲人还有哥哥孙海和弟弟孙坚。

孙老汉家同张林家是邻居,邻里关系相处的比较好,孙老汉家里条件比较困难,张林家做生意,家境较好,因此经常将家中的一些零散工作交给孙老汉来做,逢年过节时也会给孙老汉买些礼品,给点酬劳。今年劳动节前,张林家想要拆除北墙,孙老汉知道后到张林家中询问是否需要帮忙,张林没有拒绝。5月4日一早,孙老汉就来到张林家帮忙拆墙,但在拆墙时不幸被倒塌的墙砸中大腿,当时现场并无他人,张林家人发现孙老汉受伤后连忙将其送至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孙老汉于当晚死亡。这期间,张林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还在派出所协调时给了张铭1万元。

事发后,当地矛盾调解中心组织双方家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差异,调解最终无果。随后,孙海、孙坚、贺小芳、张铭四人共同作为原告将张林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计6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林家进行围墙拆除活动时,孙老汉为其提供帮工,张林同孙老汉之间存在帮工关系。现孙老汉在为张林帮工的过程中意外身亡,张林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孙老汉被倒塌的墙砸伤时现场并无他人,具体经过无法知晓,但孙老汉并非专业的建筑工作人员,其在明知自己进行的是带有一定危险系属的拆墙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做基本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事故最终导致的死亡后果存在过失,依法可以减轻张林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张林就孙老汉的死亡承担70% 的民事赔偿责任,共需赔偿各项损失37万元。

但就谁可以作为孙老汉死亡的赔偿权利人获得赔偿方面,因孙老汉生前情况特殊,对此存在多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赔偿权利人应为孙老汉的兄弟孙海和孙坚,因为贺小芳虽然从1995年底就同孙老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但二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二人自始至终只是同居关系,而非配偶关系,相应的,孙老汉和贺小芳之子张铭之间也不能认定为继父子关系,因此,贺小芳和张铭并非孙老汉的近亲属,无权获得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是孙海、孙坚、贺小芳、张铭四人,这四人中,孙海、孙坚作为孙老汉法律意义上在世的近亲属,当然可以获得赔偿,考虑到贺小芳和张铭的实际情况,也可适当分给他们一点赔偿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赔偿权利人仅为贺小芳和张铭二人。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具体而言:本案四原告中,孙海、孙坚同孙老汉是兄弟关系,贺小芳自1995年起同孙老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二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之间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孙老汉和张铭之间也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继父子关系。

但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孙老汉和贺小芳自1995年底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稍晚于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日期,至2018年5月孙老汉意外身亡时,二人已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张铭1995年随贺小芳与孙老汉生活时仅11岁,此后由孙老汉和贺小芳共同抚养成人,孙老汉和贺小芳虽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其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法律素养和在农村生活的实际过程而言,不旦孙老汉和贺小芳彼此之间当然的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孙老汉和张铭彼此之间当然的认为双方是父子关系外,他们所居住的村、组也普遍和共识的认为他们三人之间为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是一家人,在孙老汉发生意外后,邻居张林一家第一时间联系的也是张铭和贺小芳,作为一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十余年的“夫妻”,孙老汉和贺小芳的文化水平显然也不可能意识到其二人之间所谓的夫妻关系不被法律所认可;

另一方面,孙老汉于1949年出生,贺小芳于1961年出生,事故发生时,孙老汉已年近七旬,在孙老汉的日常生活中,贺小芳作为其妻子对其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张铭所为其子对其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贺小芳的情况便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诚然,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分析,本案中贺小芳和张铭并非孙老汉的近亲属,但从社会生活和公众的一般认知而言,三人就是确定的近亲属关系,因此,本案中认定贺小芳和张铭为孙老汉死亡事故的赔偿权利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也更显公平。相应的,在孙老汉存在第一顺序的赔偿权利人情况下,其兄弟孙海、孙坚是无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的。(王双磊)

责任编辑:扬中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