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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一二三”工作法编织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帮扶网
  发布时间:2018-09-04 15:57:00 打印 字号: | |

长期以来,扬中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认真贯彻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与市司法局、检察院、公安局等机关加强沟通交流、协调配合,着力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社区矫正帮教工作,有效避免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近三年来,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12人,全部适用非监禁刑,且无一重新犯罪。

一、出台一个文件,打造多元化协作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体系。联合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出台《扬中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细化审前调查内容,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定制帮教矫正方案奠定基础;明确入矫宣告仪式的流程、参加人员,强化仪式感和教育性;规定强制亲职教育制度,联合社会力量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父母开展亲职教育;强化对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衔接,规定矫正方案的制定应当着重参考判决前帮教卷宗记载情况,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帮教保持延续性;政法机关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联合检查活动,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二、实施两大举措, 形成个性化设计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方案。一是有效运用禁止令。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未成年罪犯的成长环境、性格特点、个人能力、犯罪的前因后果等,酌情禁止未成年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从事特定活动或进入特定场所等。如,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件中,因被告人沉溺网络游戏交友不慎导致犯罪。在具体裁判时附加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社区矫正期间进入网吧。二是量身定制矫正措施。向社区矫正部门提出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建议,制定因人而异的教育矫正方案,针对未成年罪犯的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等采取相应的帮教措施,或酌情将某些未成年罪犯列为重点矫正对象、相应加大帮教工作力度。

三、落实三项机制,明确无缝化对接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流程。落实判前评估机制。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及时出具委托调查函,由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社区调查报告,在决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时,将调查评估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落实文书送达机制。向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送达社区矫正责令书,并让其签署社区矫正保证书,主动告知报到相关事宜。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罪犯所在基层组织送达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避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落实判后回访帮教机制。定期采取上门走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密切与罪犯所在基层组织及其亲友的联系,掌握其思想动态和改造情况。及时协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心理疏导,稳控情绪。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被矫正人员,依法对其采取警告、撤销缓刑等措施。(办公室、刑庭)

责任编辑:扬中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