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顾梅(化名,女,1972年11月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8年3月27日11时42分许,被告人顾梅持A2证驾驶苏L小型轿车,沿扬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老八线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王某(男,1966年9月生)饮酒后持C1证驾驶的沿扬中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的已达报废标准的苏LP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被害人王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扬中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顾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梅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顾梅与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的谅解。
据被告人顾梅交代:案发当日,被告人顾梅在通过红绿灯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当时摩托车驾驶员带着红色头盔,速度很快,通过路口的时候也是绿灯。两车碰撞后,摩托车没有倒地,而是卡在轿车的右前方。摩托车驾驶人飞过车顶,倒在轿车后侧,安全帽也飞出去了。“经过这次事故从中吸取了很大家训,没有做到在红绿灯路口一看、二慢、三通过。我会积极配合,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被告人顾梅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梅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梅与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看、二慢、三通过”,简单的口诀,实实在在交通安全法则。具体结合本案,被告人顾梅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观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综合,被告人顾梅积极赔偿,弥补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具有自首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