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案件与法
滚脸仪“滚”出10余万女子被微商闺蜜连骗6次
  发布时间:2018-07-04 15:12:00 打印 字号: | |

2017 年5 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虚构被害人姜某在其处购买的滚脸仪需承担转让后一半的保养费和海关罚款的事实,先后六次要被害人姜某向其汇款,共骗得人民币102045 元。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因犯诈骗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被告人王某交代,其与姜某曾经做过一段时间的同事,还是好朋友。后来王某没有工作,在家带孩子,做过一段时间的微商,还开过服装店。然而王某经营不善,将结婚时父母给的钱亏了,又十分想把钱赚回来,就将歪脑筋动向了自己的好朋友姜某。

去年,姜某通过王某代购了一款价值2800元的滚脸仪,王某就以海关罚款以及需要进口药水保养为由进行诈骗。姜某听说操作如此麻烦后,不想要该仪器,想让王某帮她转让出去。然而王某并没有卖掉,还欺骗姜某说卖给一个女孩,称女孩以后续保养和海关罚款金额较高,向姜某索要金额来承担一半费用。姜某认为自己使用了该滚脸仪一个月,转让之前理应维修保养,加之十分信任朋友王某,就同意出一半的保养费和海关罚款,通过微信给王某汇去了10004元。2017年6月到7月间,王某都以同样的理由成功欺骗被害人姜某,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六次成功得到诈骗金额,每次金额都在一万多到两万多元不等,共计人民币102045 元。事后姜某和母亲提到此事,姜某母亲发觉女儿受骗上当。

王某说,姜某从没有怀疑过她,她将骗来的钱一部分用来孩子的消费,一部分用来开服装店,还有一部分就是填补之前开微店亏的钱。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经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姜某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任编辑:扬中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