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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心生报复女方多次被无故打砸
  发布时间:2018-01-12 14:25:0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李某(男,19927月生)因恋爱不成,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多次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事件回放

据被告人李某交代,其与王某之前谈恋爱遭到了王某家人的反对。李某在分手后看不惯王某现在的男朋友,内心不希望他们在一起,并希望王某能回心转意,但是被王某及其家人拒绝。李某遂产生了他们不让我好,我也不让他们家好过的念头,于是就做了多次打砸的事情。

20172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无故殴打王某的母亲刘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无故殴打刘某及王某的朋友杜某某,致两人轻微伤。李某还两次至王某家中,用打火机点燃王某家彩钢瓦房屋内晾衣架上的衣服,致王某家彩钢瓦房屋损坏,衣物烧毁,并多次投石砸王某家窗户玻璃。

法院审理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刘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后也表示:自己知道错了,以后再也不会骚扰王某和她的家人,也会找一份好工作,不会让父母操心,希望能从轻处罚。

法官点评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情节恶劣

具体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因不能正确处理恋爱问题,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综合其具有坦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责任编辑:扬中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