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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向扬中市电视台发送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7-10-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新坝法庭在审理原告曹某某、颜某某与被告扬中市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扬中市电视台在涉及拆迁补偿等敏感性问题的新闻报道中存在报道事实有出入,表述法院裁判结果有误;报道用语不妥当,过度使用修饰性词语等问题。

为规范新闻媒体报道行为,我院遂向扬中市电视台发出(2017)扬法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提出三点司法建议:一是准确使用新闻标题用语。新闻媒体在涉及到征地、拆迁等敏感性事件的报道上,所采用的标题语言应当保持中立,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产生歧义;二是客观报道法院裁判结果。新闻媒体在报道涉及司法程序和诉讼过程中的事件时,应全面、客观、正确地解读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避免过度解读或者片面解读法律文书,报道的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其基本事实应建立在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基础之上;三是建立法律顾问审查机制。建议新闻媒体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新闻媒体在法治报道中涉及专业法律术语或司法程序的,建议先将报道内容交由本部门的法律顾问或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审查把关,审查通过后再进行报道。

                                                        (研究室   新坝法庭)

 

责任编辑:扬中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