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中法院对一起因租赁合同纠纷被判交还河塘的案件强制执行。13名执行干警在抽水清塘过程中坚守18个小时,得到了申请人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申请执行人某村民小组自2006年起将河塘承包给被执行人黄某,双方未签订承包合同。后经小组全体村民同意,该村民小组将河塘以竞标方式重新承包给案外人郭某,并向黄某发送要求交还河塘书面通知,但黄某一直拒绝交还。扬中法院审理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所租赁河塘交还村民小组。
立案执行后,承办人戴跃琴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送限期履行通知,并传唤被执行人黄某到庭。黄某提出,交出河塘的前提要对自己修缮河塘的投资及可预期收益补偿13万元,否则坚决不同意交还河塘。期间,被执行人黄某甚至擅自撕毁法院公告,被该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15日。
在法院对被执行人黄某多次释法明理的教育下,在司法所、村委会的协助下,黄某不再坚持13万元数额的补偿,同意由现承包人郭某以单价7元/斤收购塘内现鱼。
当天上午7:00,抽水清塘工作正式开始,该院共出动两个执行组13名干警。事先准备好的5台水泵同时发动,但因河域面积较大、水位较深,历经15个小时才将水位抽至鱼类可见位置。按照事先协商好的方案,捞鱼、称重、运输工作开始。就在此时,郭某突然反悔,拒绝继续收购。原因是鱼一旦打捞出水面,死亡太快,死亡率太高,自己损失严重。这可急坏了所有执行人员,眼看得不到及时处置的鱼都张着嘴巴奄奄一息,带队副局长包新月、陈武当即做出两项决定:尽量发动周边群众购买,减少损失;再次召集黄某、郭某至当地村委会谈话。半个小时后,双方达成一致:郭某继续收购,考虑到死亡率,价格5元/斤。
第二天下午5:40,塘内所有鱼量打捞、处理完毕,河塘交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结。此时,13名干警两天内已在现场坚守18个小时。
来源:9月12日《江苏法制报》A06版审判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