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不协助执行,我院对一家单位开出10万罚单。面临重罚,该单位诚心悔过,并想法设法进行补救,最终促成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执结。
金某将沙子、水泥等合计价值28000元的建筑材料出卖给张某、郭某(夫妻),却一直要不到货款,遂提起诉讼,并得到本院支持,但案件却在执行程序陷入难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不仅查询不到两被执行人名下任何财产,而且几次起早摸黑都找不到张某、郭某,传票发了几次均不见二人到庭。苦恼之时,执行员通过走访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就在当地不远的一家公司上班,遂前去了解情况。查证属实后,执行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冻结郭某的工资款,公司财务人员朱某签收协助执行相关文书。
一年后,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提取已冻结的工资款。执行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此时从财务得知,该公司竟未经允许已将全部工资擅自发放给了郭某(合计约18000元),而主办会计朱某还以未经公司老板同意为由,拒不悔改,态度蛮劣。鉴于该公司的拒不协助行为,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送达后,该公司傻了眼,罚款10万?就因为没协助冻结工资?法院动真格的啊!于是,又是悔过、又是补救,该公司的态度发生180度转变。我院认为,仅仅是追回擅自发放款项,尚不足以弥补其过失。好在该公司态度非常端正,为了表明诚心悔过的决心,除向本院出具悔过书,还将本案标的额28000元全部汇至法院账户,再自行向郭某追讨。如此一来,本要再等一年的申请执行人提前拿到全部案款。
执行实践中,单位不协助、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形常有发生,对于拒不悔改的,追责必不可少。而像本案中,被处罚单位能够幡然醒悟,诚心悔过,又帮助执结案件的则根据表现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
(高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