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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日报》:复婚妻子告“小三”索巨款法官: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均可追讨
  发布时间:2017-08-10 09:52:00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上世纪90年代初,黄丽和孙楠按照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两人“婚后”共同经营了一家电气公司,生活较为富裕。2010年3月18日,两人补领了结婚证,同年7月18日,两人协议离婚,并对小孩抚养、财产和债务分配等问题做出了约定。2013年8月7日,二人又登记复婚。
2008年,孙楠认识了方云,此后两人发展成了同居关系,直至2016年3月分手。在此期间,孙楠陆续送给方云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及其他各种名目的款项共58万元,两人前后还签了四份《分手协议》,孙楠四次支付给方云的分手费、补偿费等多达31万元,两项合计89万元,其中有32万元是在2013年8月7日之后给付的。2016年夏,黄丽在清理家中物品时发现两人签订多份分手协议,方知孙楠与方云存在不正当关系。她起诉到法院,要求方云将89万元还给她。
法庭上,方云称在她与孙楠交往的8年时间里从不知道孙楠结过婚并有小孩。孙楠赠给方云的财产都是二人在相处期间以男女朋友的名义赠与,方云所得的钱款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审理认为,黄丽和孙楠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婚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2010年3月18日,双方补领结婚证,婚姻效力及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2010年7月18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也即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完毕。而在此之前,孙楠赠与方云的财产是否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因孙楠未到庭答辩,黄丽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黄丽要求方云返还该期间所得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0年7月18日至2013年8月7日期间,黄丽与孙楠已离婚,系同居关系,两人未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夫妻人身关系,因而孙楠赠与方云财产的性质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原则进行认定;2013年8月7日,黄、孙二人登记复婚后,孙楠和方云的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孙楠以代付购车款、装修款及分手费等方式给付方云款项,应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有悖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综合上述分析,法官认为黄、孙二人婚姻存续期和共同财产认为认定是本案的关键。最终,法院判令方云返还黄丽32万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2017年8月9日《镇江日报》法治周刊第10版:法治
责任编辑:扬中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