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产证抵押,难以办理迁户手续,听信朋友“妙招”伪造证件,结果双双被判刑。日前,被告人李某、王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李某于2012年向其侄子借了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某住房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用来设立抵押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16年6月初,李某的侄子为了方便女儿就近上学,便向李某索要房产证用来办理迁户口手续。由于贷款未还清,李某与贷款公司经理商议未果,但其侄子一直催要证件。这让李某感到非常焦急。
李某与朋友王某谈及此事,王某表示在常州某处有很多办理假证的,可解燃眉之急。2016年6月28日下午,两人共同前往常州,经过讨价还价,通过他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与借用房屋证件复印件相同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假证。
李某将购得的假证交与侄子。侄子在办理迁户手续的过程中被识破,遂案发。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7月19日《镇江日报》第11版: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