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虎通过竞买获得一间门市房,却不得不面对等三年才能使用的尴尬境地——门市房在拍卖当年已出租出去,协议签了3年。为让租户尽快搬出门市房,黄虎剪断了电线。由于门市房用作保鲜冷库,租户李岩记录下自己的损失后,起诉黄虎讨要3.9万元赔偿费。日前,扬中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黄虎的行为对李岩构成侵权。
2011年,李岩和孙平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李岩租赁孙平的一间门市房用作保鲜冷库房。2013年3月,双方签订了新的协议,由李岩继续租赁该门市房三年。因孙平在其所涉诉讼中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于2013年2月委托拍卖行对孙平的门市房进行拍卖,黄虎于2013年6月竞买了该门市房并于同年9月办理了产权登记。
在此期间,由于李岩是门市房的实际使用人,黄虎认为李、孙二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协议来规避执行,在多次要求李岩归还门市房未果的情况下,黄虎于2016年6月1日晚剪断了库房的电线,造成冷库停电。
2016年6月4日,李岩向公证处申请对库存物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李岩认为,黄虎的断电行为造成冷库毁坏并损失3万元,各项物品损失8000元,公证费1000元,合计损失3.9万元。
此后,双方就断电造成的损失争执不下,李岩将黄虎告上法庭。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审理认为,李岩和孙平新租房协议的形成节点和目的虽然存疑,但在现有技术手段无法鉴定的特定情况下,当前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该协议是伪造的,应认定为有效。
由于协议签订于黄虎办理产权登记之前,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李岩在该段时间内,作为承租人对门市房的占有为有权、合法占有。黄虎在与李岩就返还门市房的问题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不寻求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反而采取剪断电线的方法想要迫使李岩搬出门市房,已构成侵权,并造成李岩的合法财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损失方面,李岩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冷库本身的价值和因停电造成的具体损失,公证处虽对冷库的现存食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但不能充分证明李岩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与黄虎剪断电线行为有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记录的也只是公证当时的库存状态,而对停电当日冷库内究竟有多少物品也难以认定。同时,李岩也已在断电之后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损失的扩大。
最终,法庭酌定黄虎赔偿李岩损失3000元。
来源:6月14日《京江晚报》第A09版: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