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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日报》:调解是一门“融合艺术”
  发布时间:2017-03-29 16:01:00 打印 字号: | |
“帮人要帮心,浇花要浇根。”这是我做调解工作时常说的话。因为在我看来,调解是一门“融合艺术”,只有倾注心血,“法、理、情”兼顾,才有可能成功达成和解。
原告老冷与被告老刘都是年过花甲的老人,两人年轻时本是同村好友,关系一直相处得非常融洽。1988年,老刘因建房需要,在村小组的调解与调剂下与老冷达成了以地换地协议,老刘使用老冷的耕地建造了房屋,但并没有将土地调换给老冷,而是每年给老冷150公斤稻谷作为补偿。后因种种原因,两人因为土地置换问题产生争议,于2000年诉至扬中法院。经法官调解后,老刘向老冷一次性支付了欠交的稻谷补偿款,但2001年之后,老刘即不再每年支付稻谷补偿款。老冷无子女,生活困苦,协商不成后只得再次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经多方调查和第一次庭审了解情况,我基本弄清了矛盾原委。考虑到当事人实际情况和案情复杂程度。我定下了“调解为主,攻心为上”的办案思路,力争从根子上化解矛盾。之后,我主动联系三茅街道和中华社区的调解干部,希望能够通过法院、镇、村三方的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个信访大难题。经过一次次耐心的明法、说理、讲情做工作,刘、冷二人终于同意坐下来协商解决这一长达28年的“恩怨”。
村委会里聚集了双方家属、村和街道干部,而刘、冷两位相识几十年的老人却分坐在会议室两端,一言不发。由于老刘儿子的态度一直很强硬,简单寒暄过后我便找准小刘这个目标,开始了调解工作。我向小刘详细的阐明了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并着重说明了用调解的方法来化解这个老矛盾的意义,同时表示法院为了促调解,提前做好了准备,与镇里、村里的干部一同协作,一方面向老刘传达老冷的调解意向,反馈老冷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让老冷阐明自己的意见,并向小刘介绍了初步达成的口头解决方案。
然而小刘依然摇头。我再次向小刘讲明了本案的法律利害关系,并重申即使解决问题也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在场的其他人也纷纷做小刘的工作,最终小刘内心的疑虑被打消,接受了解决方案。我又开始做起了老刘和老冷的工作,从回忆旧时岁月到宣讲政策法规。经过近两个小时耐心调解,老冷表示赞同法官意见,老刘也愿意当场给付现金。当我将现场制作的调解协议念给在场的所有人听后,老刘将厚厚一沓人民币交给了老冷。两位老人的手又一次紧握在一起。
现在回头看此案,印证了我的判断——双方争议的补偿款数额并不很大,几十年的交情怎会因此破裂?一定有其他原因。事实证明,原、被告之间表面上是金钱的矛盾,深层次的是对拆迁的担忧和对所谓“面子”的计较。如果不潜心调查,与当事人真诚沟通,就抓不到这个关键,也就不可能打开当事人积压几十年的心结。再深入一层想想:如果当初调解就是走形式,一时可能会息事宁人,但时间一长,矛盾还会再生。
总之,通过办此案我的体会是:调解是一场攻心战,需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去思考矛盾的根源,并由此确定调解思路;调解也是一堂普法课,要让当事人完完全全的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服法而后调;调解更需要较高的情商,要入情入理,几句俚语,几个笑话,一声“老刘、老冷、老前辈”,可能就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来源:2017年3月29日《镇江日报》法治周刊
责任编辑:扬中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