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某商业公司因拒不协助我院开展执行工作,被我院罚款10万元。
我院在立案执行某商业银行与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蒋某某的一处商铺。经了解,该商铺位于市步行街二楼,并已于两年前租赁给第三人。该租赁由步行街的管理机构镇江某商业公司负责签约并保管租赁合同,执行干警遂至镇江某商业公司调取该租赁合同。可该公司却以要保护客户机密为由,表示只可翻阅,不可复印,并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要破解执行难,仅靠法院一己之力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协助法院调查、执行则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据此,我院依法决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镇江某商业公司罚款10万元。
(林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