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我院首次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该案由新坝法庭柯巍法官承办,柯巍法官接手后迅速处理,于11月24日作出(2016)苏1182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次日将该裁定书邮寄给本案被申请人,新坝法庭首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三日内即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柯巍法官接手案件后,立即通知申请人王某到庭说明情况,王某到庭后,陈述了被申请人戴某自申请人生育后多年来对其进行家庭暴力的事实,结合申请人提供的门诊病例、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柯法官认定申请人有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依法作出禁止被申请人戴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申请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还应当加强自我保护,在遭受家庭暴力是,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柯巍 丁翠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