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扬中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龚某决定强制医疗。
2015年9月21日12时50分左右,精神病人龚某持菜刀至扬中市扬子商业广场肯德基店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季某的左手臂、左胸部砍伤,并将店内的门和餐桌砍坏。后其至华润苏果店入口电梯处,又持刀将王某的右手臂砍伤。经扬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鉴定,季某的损伤为轻微伤,王某的损伤目前属轻伤二级。经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龚某作案时罹患分裂样精神病,作案无明显动机和目的,其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龚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龚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根据本案的案情以及结合被申请人的实际病情、家庭经济情况,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龚某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