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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法院一篇案例入选《2023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16 14:52:05 打印 字号: | |

2024年4月11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扬中法院一篇案例入选。

 

推进稀缺资源整合

赋能港口融合发展

——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港口资源、强制批准

基本案情

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货物装卸、仓储经营等。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兴隆公司作为债务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中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经审查后,扬中法院认为该公司拥有国家一类开放口岸资质,而港口和码头属于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且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重整价值,遂决定对该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2022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后经公开遴选确定了重整投资人,管理人亦按期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时,普通债权组两次表决均未通过。扬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兴隆公司具有挽救价值和重整可能,且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强制批准条件,即如果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兴隆公司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将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5.69个百分点,故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目前,重整计划已提前履行完毕。投资人依托港口优势,在港区建设集产品研发、生产、物流、贸易于一体的新型建材科技物流园区,推动兴隆公司进一步转型升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促进长江港口岸线保护利用,推动港口企业重整成功案例。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深化困境企业司法救治理念,充分发挥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在多方通力配合、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法审慎合理运用法院强制批准权,打破各方利益调整主体谈判僵局,使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通过重整,充分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使港口岸线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集约高效利用,促进长江港口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责任编辑: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