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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时均不主张小孩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1-06-01 11:06: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刘某和赵某都是90后,二人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了女儿赵小宝。近年来,二人感情不睦,经常发生争吵并自2020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刘某认为,自己和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也已名存实亡,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对于刘某的起诉,赵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也没有太大争议,但令人意外的是,二人竟然都不主张女儿赵小宝的抚养权....

刘某表示,自己经济条件差,母亲身体不好,父亲收入较低,无法给予小宝好的成长环境,故请求法院判决赵小宝随赵某家庭生活。赵某则表示,自己因工作需要需经常出差,自己父母年龄较大,也不利于小宝青春期的正确价值观引导,且女儿跟随母亲生活较为方便,从有利于女儿成长的角度出发,小宝应跟随刘某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

新坝法庭审理认为,刘某和赵某经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近年来,二人夫妻感情不睦并诉诸法庭,均要求离婚,可见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刘某和赵某从相识、相恋到结成夫妻,从为人子女到为人父母,除了应尽到对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外,也应当对孩子尽到应有的义务。赵小宝尚年幼,孩子的健康成长一方面离不开父母的陪伴,另一方面也离不开一个和睦、良好的家庭环境。刘某和赵某婚后感情不顺,关系紧张,但无论如何,作为小宝的父母,二人都有义务和责任来保障小宝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让小宝能够享有更多的父爱和母爱,共同为小宝提供舒心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因此,刘某和赵某虽均同意离婚,但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小宝的抚育问题,故法院判决不准刘某和赵某离婚。法院同时告诫刘某和赵某:希望二人在处理双方事务的同时,言行举止要多考虑女儿的感受,在婚姻关系的处理上,二人除了考虑自身情况和个人利益外,也要多多考虑女儿的健康成长,尽到为人父和为人母所应有的责任。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但离婚中除涉及到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外,往往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这其中,对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核心就是尽可能的保护子女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虽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但本案中,刘某和赵某不愿意抚养小宝的态度均十分明确,在这种情况下,若法院强行裁定将小宝先行暂由一方抚养,则抚养方会将视其为一种负担,围绕小宝的抚养,此后也必然会产生种种纠纷,这并不利于小宝的成长。因此,判决不准予刘某和赵某离婚,给二人一段时间,让作为父母的二人来自行协商和处理女儿的抚养事宜,更为妥当,更有利于保护小宝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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