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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建群侮辱他人道歉赔偿后果自担
  发布时间:2019-11-23 09:10:00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孙艺和周雯各自经营了一家瑜伽馆。201810月某天,孙艺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动态,对周雯瑜伽馆的一个瑜伽教学视频进行了评价,认为存在不足之处,但孙艺未在朋友圈中提及瑜伽馆名称等信息。周雯得知此事后十分不满,认为孙艺此举是对自己的挑衅。当晚6时,周雯在自己的朋友圈接连发了数条动态,使用“SB”等侮辱性语言对孙艺进行辱骂。当晚7时左右,周雯组建了一个名为“励志打到伪白富美孙艺”的微信群并通过分享群二维码的方式拉人入群,在群中,周雯发布了大量辱骂和嘲讽孙艺的文字、照片和聊天截图,还将孙艺丈夫的信息和女儿的照片发到群中,群中不少成员亦对孙艺进行了辱骂和嘲讽。当晚9时,周雯将该微信群解算,此时微信群成员已有一百余人。

20191月,孙艺将周雯告上法庭。孙艺称,周雯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给自己的身心和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自己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近50万粉丝,属于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红”,周雯的行为也直接影响了自己瑜伽馆的客源和收入,故要求法院判令周雯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自己各项损失30万元。

法庭上,周雯丈夫对周雯辱骂孙艺的行为表示道歉,但强调孙艺作为同行在朋友圈评价自己的教练,实属不当,对孙艺主张的赔偿数额也不同意。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周雯因对孙艺发布的涉其瑜伽馆教学视频的朋友圈动态不满,为泄私愤,在其个人朋友圈中对孙艺进行侮辱,并通过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和不特定的人群中对孙艺进行持续两个小时的侮辱和诽谤,言语恶劣,手段违法,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影响了孙艺的社会评价程度,已经构成对孙艺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在周雯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方面,因孙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除维权费用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故对孙艺主张财产损失方面,法院不予支持。维权费用应当根据合理必要的原则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应当综合侵权行为的起因、客观特征、主观恶意、造成的影响等进行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周雯限期在相关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向孙艺赔礼道歉,为孙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孙艺15000元。

                                                                           (新坝法庭 王双磊)

责任编辑:扬中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