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凯在我市某家具广场经营一家窗帘店,租赁期内,陈凯和某家具广场就续租事宜产生矛盾。2019年4月10日,陈凯在扬中热线实名发表了题为《大爆料——某家居广场大黑幕》的文章,称自己于2014年在某家具广场开了一家窗帘店,年年装修,累计投入数百万,2018年5月续签合同后,自己在商场领导的鼓动下又装修数月,但还未等到正式营业,商场却通知自己到期撤场,不再续租....文中还写到,某商场是黑暗吃人的商场,多少商家被坑的血本无归...多少受害商家无端被他们迫害...商场黑暗的霸王条款让店主无处伸冤...商场管理者收受商家红包以及礼品,替商家办事甚至打压他人等。
《大爆料》发布当日,某家具商场便进行了回复,称陈凯在与商场合作中,经常因个人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无中生有、造谣诽谤、恶意中伤商场及商场工作人员....4月19日,扬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大爆料》下回复,称经检查,未发现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等违法问题。当日,某家具商场将陈凯告上法庭,称陈凯发布内容不实的《大爆料》诽谤自己,使得公众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下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法院判令陈凯停止侵权、删除文章,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凯同某家具商场签订了《撤场协议书》,正式从某家具商场撤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陈凯同某家具商场之间就展位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续租事宜所产生的纠纷实质为房租租赁合同纠纷,陈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遂通过扬中热线上发布《大爆料》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但《大爆料》的内容既涉及陈凯与某家具商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涉及到某家具商场与其他商户之间的纠纷和某家具商场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院认为,首先,陈凯应当举证证明其在《大爆料》中反映的内容属实。而陈凯提供的现有证据虽能反映其与某家具商场以及某家具商场和其他商户之间存在纠纷,但却不能反映《大爆料》中所述的“商场领导们鼓动重新装修”、“被商场用欺骗的手段将其赶出商场”、“入夜潜入该店,将店里物品打砸毁坏”、“收受商家红包以及礼品”等直接关系到某家具商场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的负面事实确实存在,某家具商场亦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与陈凯和其他商户之间的撤场经过。因此,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大爆料》反映的有关某家具商场的负面问题基本属实。其次,陈凯发布的《大爆料》中还使用了诸如“黑暗吃人”、“吃人的管理人员”、“商家被坑的血本无归”、“卑鄙下作”等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语,显属不当。最后,截止判决时,《大爆料》共被查看两万余次,回复的117条信息中也多为对某家具商场的负面评价,《大爆料》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到了某家具商场的社会评价。
综上,法院认为陈凯发布的《大爆料》侵犯了某家具商场的名誉权,故依法判决陈凯停止侵权、删除文章并向某家具商场赔礼道歉,此外,考虑到案件的起因、陈凯的过错程度和侵权的具体情节等,法院酌定陈凯赔偿某家具商场损失2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们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新坝法庭 王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