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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被坏人盯上啦利用、制造事故敲诈钱财
  发布时间:2019-10-31 08:57:0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刘军(男,19899月生)、王冲(男,19814月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分别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军、王冲以被害人酒后驾车撞到自己丰田越野车、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为由,在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南路、美食一条街等地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军利用交通事故敲诈2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1起,应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147000元。被告人王冲、刘军共同利用交通事故敲诈1起,应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196750元,该起事实中被告人王冲起主要作用,刘军起次要作用。被告人王冲利用交通事故敲诈1起,应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17400元。

据调查:在制造的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刘军伙同他人驾车在街上转,看到两个人在吵架,吵架的人明显酒多了,开的白色奥迪轿车。接着,被告人刘军等人便商量用哪一辆车去碰瓷,讹对方钱,利用不给钱就报警进行要挟,最终该起犯罪中实际得款人民币3000元。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审查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王冲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军、王冲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碰瓷式敲诈,所得全部款项均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行为人利用被害人酒驾、逃逸等过错进行敲诈,所得全部款项在核减被害人应当赔偿部分之后可以认定为犯罪数额。同时,本案暴露出酒驾面临的新风险,危险驾驶不单单承担易发生事故的风险,判处刑罚的风险,吊销五年驾驶证的风险,还要面临被敲诈勒索的风险,因此喝酒不开车才是最安全、最快的回家路。具体结合被告人具有从犯、立功等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刑事审判庭   王辉)

责任编辑:扬中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