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陵(男,化名,1988年5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其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
201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高陵先后虚构搞投资赚取分红、投资本金越高分红越高、投资亏损需要继续“填仓”、拿回投资需要送礼疏通关系等事实,陆续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共计319001元。
据被告人高陵交代:当时是王某找到高陵的,让高陵带王某赚点钱。高陵说自己搞点小投资,赚点分红,王某便借钱给高陵不问用途认他说话。第一笔2万元发红包赌博输光后,高陵跟王某说投资的钱不够,要求继续转钱,但每次都发红包输光了。高陵觉得来钱快,意志薄弱越陷越深,仅前四天就输掉了王某的8.4万元。后来,高陵又骗王某继续填仓陆续增加投资,在王某无钱可借想取回钱的时候又骗王某必须拿钱疏通关系才可以赎回先前的钱,甚至带领王某借高利贷。后,被害人王某在家人指责、放贷人员讨债等因素下喝下除草的农药,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由此案发。“犯下这个错误是法律意识淡薄,在此我对不起被害人、对不起父母、对不起老婆孩子,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陵当庭哽咽着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处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拥有赚钱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切勿盲目投资、相信别人。本案中,被告人高陵以做小投资,赚取分红的由头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前期确实按时给付了部分分红(用被害人的钱)让被害人更加坚定的投钱。高陵取得钱款后并未投资而是发红包赌博挥霍,致使被害人的钱款无法挽回,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行为。具体结合被告人高陵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刑事审判庭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