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3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刘超持C1证驾驶苏L小型客车,沿扬中市扬子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坝镇联盟村19组路口时,观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与前方同向骑行电动车的被害人孙强相撞,孙强因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被告人刘超交代:事故发生时,刘超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手机消息铃声响了,于是伸出右手取手机将手机用手托着放在方向盘上,用面部给手机解锁后将微信打开,低头看微信群“猪事如意”有消息。但是刘超没有来得及打开“猪事如意”群聊,所驾驶车辆右前角便撞到电动自行车尾部,自己车前挡风玻璃也碎了,整个过程大约五秒。事故发生前,刘超未看到骑电动自行车的人,且在扬子西路南侧的中间车道行驶,时速60km/h左右,在伸手拿手机的过程中,身体向右倾斜,无意识向右带了一点方向,车子从南侧中间车道开到南侧靠近绿化带车道发生了事故。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超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超与被害人孙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太多的交通肇事案件存在行车过程中使用手机的情况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醒。本案中被告人刘超在行车过程中一是右倾拿手机导致车辆轨迹偏移,二是在偏移的过程中使用手机面部解锁等,未注意前方交通运行情况导致事故。生活中,行车时不可避免的会接到信息、电话,安全优先切勿心存大意,一定要克服懈怠心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辉)